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3民初8251号
原告:陈红荣,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静,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家环,男,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李子明,男,200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未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
负责人:段玉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荣与被告李家环、李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红荣承担。
审判员 安国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逯旖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