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2795号
原告:罗春财,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黄志秋,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徐琼,女,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罗春财与被告黄志秋、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财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严伟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史 可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