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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81号

佛山市南海区坚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海泰铝制品厂、曹丽萍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坚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海泰铝制品厂;曹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8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坚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业区土名“横滘工业区”九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860750。

法定代表人:甘润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恩,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海泰铝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刘边(原福利联诚家具厂)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217857。 投资人:曹丽萍。

被

申请人:曹丽萍,女,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碧湖大酒店商场商铺16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97C。

法定代表人:蓝振军。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坚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海泰铝制品厂、曹丽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坚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海泰铝制品厂、曹丽萍的银行存款192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坚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海泰铝制品厂、曹丽萍的银行存款192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1.8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坚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敏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宇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