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1232号
原告:贾银钢,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登楼,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银钢诉被告王登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银钢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贾银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银钢撤回起诉。
审判员 童翔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竹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