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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120号

白日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白日清;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白日清,男,住北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315。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258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欠款本金二十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收益九千元及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8月4日起,直至本金及滞纳金实际支付止的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七百二十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一万四千一百零六元八角及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两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宝生

审判员  杨海澄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春晖

书记员刘兴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