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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52号

金乐平与张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乐平;张凯;成都泰顺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2号

原告:金乐平,女,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凯,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第三人:成都泰顺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

法定代表人:符新蓉。 原告金乐平与被告张凯、第三人成都泰顺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金乐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乐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