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66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巨韦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黎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L297842436。经营者:陈锦伟,该厂厂长。
被
申请人:惠州市忆古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花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PYGD98。
法定代表人:钟庆东。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巨韦家具厂与被告惠州市忆古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巨韦家具厂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忆古轩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220.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巨韦家具厂提供案外人陈锦伟(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巨韦家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即陈锦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忆古轩家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220.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642.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巨韦家具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斯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