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财保9号
申请人:戎绍杰,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
申请人:邱宗英,女,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
申请人:饶兴明,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戎绍杰与被申请人邱宗英、饶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宗英、绕兴明价值3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邱宗英、饶兴明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邱宗英、饶兴明价值32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戎绍杰提供的担保物:戎绍杰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庆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