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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财保9号

戎绍杰、邱宗英、绕兴明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戎绍杰;邱宗英;绕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财保9号

申请人:戎绍杰,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

申请人:邱宗英,女,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

申请人:饶兴明,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戎绍杰与被申请人邱宗英、饶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邱宗英、绕兴明价值3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邱宗英、饶兴明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邱宗英、饶兴明价值32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戎绍杰提供的担保物:戎绍杰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罗庆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