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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2民初3849号

三台县潼川镇虹桥纸品经营部与三台县潼川镇福瑞华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台县潼川镇虹桥纸品经营部;三台县潼川镇福瑞华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722民初3849号

原告:三台县潼川镇虹桥纸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建设街**。 经营者:傅宜勇,男,生于1974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会(傅宜勇之妻),女,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特别授权)。

被告:三台县潼川镇福瑞华超市(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1072260032XXXX。。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九倒拐街**** 经营者:姚程,男,生于1991年8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三台县潼川镇虹桥纸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三台纸品经营部)与被告三台县潼川镇福瑞华超市(以下简称福瑞华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台纸品经营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瑞华超市及其经营者姚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台纸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三台纸品经营部一直从事纸品经营业务,被告因经营福瑞华超市需长期在原告处进购纸品。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2581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现原告为维护其自身的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准予请求事项! 被告福瑞华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三台纸品经营部一直从事纸品经营业务,被告因经营福瑞华超市需长期在原告处进购纸品。原、被告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后,被告于2017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虹桥货款12581元(大写壹万贰仟伍佰捌拾壹元);5107221991××××××××;186××××1617;限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人福瑞华超市加盖印章,欠款经手人姚程。2017年9月24日,福瑞华超市经营者姚程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了欠付货款2138元,至此被告欠付原告的余下货款为10443元,原告遂以前述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基本信息资料复印件、欠条、补交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列能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三台纸品经营部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福瑞华超市欠付原告货款10443元的客观事实,而福瑞华超市及其经营者姚程又不出庭抗辩,因此福瑞华超市及其经营者姚程理应向原告给付尚欠付的货款10443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的事实客观存在,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三台县潼川镇福瑞华超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台县潼川镇虹桥纸品经营部给付欠付的货款104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三台县潼川镇福瑞华超市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羊衣友

人民陪审员  李素辉

人民陪审员  魏祥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影  

书记员  毛昕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