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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4民初10374号

程跃与章宸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跃;章宸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04民初10374号

原告:程跃,男,199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峰,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佳伟,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宸源,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程跃与被告章宸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章宸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程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宸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

本院查明:被告章宸源于2018年10月18日立据向原告程跃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月利率为1%。借款之后,被告章宸源未还本付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章宸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1%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章宸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赵璐佳 ? 附本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