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超,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丽,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960708。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男,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上诉人杨超因与被上诉人孙志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超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8元,由上诉人杨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伟
审判员 刘起新
审判员 黄 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滔滔
书记员饶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