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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24执2050号

周运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周运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24执2050号移送执行机关: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周运秋,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现于津市监狱服刑。移送执行机关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周运秋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7)湘0124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退赔存款参与人18057660.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机关宁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1月7日依职权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运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18年11月8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18年11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于2018年11月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8年12月11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于2018年11月26日向宁乡市坝塘镇财政所调查了被执行人在该处的债权情况,于2018年12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通过以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除了在宁乡县双江口镇双福村有一套集体土地的房屋外(房产证号为71××**),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集体土地的房屋,本院不能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存款参与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辉德。2018年12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运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约谈存款参与人的委托代理人胡辉德,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退赔款18057666.6元,已执行到位0元,全部执行标的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或以依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寅斌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隋志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彪

书记员  黄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