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25民初37号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彩君,公司总经理。2019年1月8日,本院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的起诉状。要求陈飞偿还起诉人垫付本金4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3月9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156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垫富宝公司依据案涉合同条款“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向我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标注签订地系呼和浩特市齐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合公司),经我院实地调查,齐合公司注册地在武川县可镇青山市场,但该地没有齐合公司的办公地点,其实际办公地点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汇金道亿阳物流园区内,齐合公司的注册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故该约定系约定不明,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可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拒不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
裁定如下: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宁
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景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