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2财保4号
申请人:智永利,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识英,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系申请人智永利姐姐。
被
申请人:河北木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方北商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756235-5。
法定代理人:魏某,经理。申请人智永利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木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元氏县神岩山价值1800000元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查封(保全价值1800000元)。申请人智永利以黄新元名下位于元氏县文化路南广场西侧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房产证号:房权证元房字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木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元氏县神岩山价值1800000元的土地和房产;
二、查封黄新元名下位于元氏县文化路南广场西侧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房权证元房字第**。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智永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春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