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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财保12号

重庆市东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傅娟、张小华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东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傅娟;张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财保12号

申请人:重庆市东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湖村板壁房子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687148312。

法定代表人:刘辉均,重庆市东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350T。

法定代表人:付龙学,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傅娟,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

被

申请人:张小华,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

申请人重庆市东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傅娟、张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傅娟、张小华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东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海博建设有限公司、傅娟、张小华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涂诵菊

书记员李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