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81民初4208号
原告:莱阳市富邦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宪凤,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阳市富邦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孔宪凤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阳市富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波、被告孔宪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对悦尚花园1#001栋1层2、3、4、5号和三层301号房产的查封,并排除对上述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工程款抵顶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合同权利,并于2016年11月22日由山东融泰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网签备案合同。被告申请法院查封房产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并排除执行。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但法院的裁定没有查清事实,原告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孔宪凤辩称,龙口法院对涉案房产查封时,尚处于无查封无抵押状态。原告购买房屋时间在龙口法院查封之后。望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审理中,涉案悦尚花园1#001栋1层2、3、4、5号和三层301号房产已经解除查封,并由被告办理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在审理期间,涉案房产查封状态已经解除,且原告已经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已经实际不存在,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阳市富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庆成
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春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