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冯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兵,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512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马郭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兵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公基金份额4027.75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以及执行费5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璟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