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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民初5456号之二

钱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2民初5456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高林松,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解除保全

申请人:慧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林松,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钱彩萍,女,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峰,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钱彩萍与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林松、慧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54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高林松、慧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林松、慧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高林松、慧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林松、慧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高林松、慧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