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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1号

蔡某与马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某;马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11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林某,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原告蔡某诉被告马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9元,减半收取计106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蔓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