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11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林某,男,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原告蔡某诉被告马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6.9元,减半收取计106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一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蔓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