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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财保2号之一

山东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山东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3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立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鸿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27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00********的存款2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东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庄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