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瞿溪汇海鞋材五金加工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海瞿溪街道瞿溪村蛟垟路**后面,组织机构代码:MA2C8XXY3。 经营者金钒婷。 被执行人郑卫兵,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4325号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瞿溪汇海鞋材五金加工场与被执行人郑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卫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卫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 记员 陈豪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