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6民初22792号
原告:梁尧佳,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桐,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顺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建雄。
原告梁尧佳与被告广东省顺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变更案由为债权纠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尧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顺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薪金35447.2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员工,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截至2018年9月,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度提成工资8828.22元、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38850元和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加班工资20669元,合共欠薪68347.22元。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出具《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确认该欠薪行为。被告确认欠薪后,于2018年10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32900元,余款35447.22元至今未付。原告多番追讨无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让原告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被告广东省顺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建雄以被告的名义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自1978年12月起在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供的社保证明和确认书可佐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保直至2018年12月份,在被告还能支付工资时,也一直准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而本案原告未经仲裁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程序错误,同时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所以法院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已在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多件劳动合同纠纷争议正在仲裁中或已出仲裁裁决书,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告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情况和各个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更为了解,本案由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裁决。被告没有拖欠原告劳动薪金。退一万步讲,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的所有工资,在被告经营出现问题、公章管理混乱、公司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原告利用该便利条件在被告处理员工问题不慎时签订了该《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该确认书并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原告的真实工资标准。被告已经向原告清偿了所有工资,并没有拖欠员工任何工资。综上,被告认为本案不是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也没有拖欠原告诉称的劳动薪金,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加班工资计算明细》、原告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折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在1994年1月至2018年9月间为原告投保了佛山市社会保险。2018年9月30日,被告在确认人处加盖公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建雄在确认人处签字,原告在确认人处签字,共同签订《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载明:经劳资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顺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梁尧佳劳动薪金如下,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38850元,2016年度提成工资8828.22元,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的加班工资20669元,以上欠薪合共68347.22元。《加班工资计算明细》载明加班工资为20669元。被告在《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和《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上加盖了骑缝章。2018年10月19日,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到无折转账款32900元,原告确认该款是被告依据《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支付的欠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原告在本案中依据原、被告签章确认的《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主张欠款,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是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纠纷应适用仲裁前置,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上加盖公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确认人处签字,对《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上记载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截至2018年9月30日欠原告68347.22元报酬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其已向原告支付了所有工资,不欠任何原告报酬,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2018年10月19日,原告收到无折转账款32900元,原告确认该款是被告依据《拖欠劳动薪金确认书》支付的欠款,对原告自认的对被告有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原告35447.22元劳动报酬未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5447.2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东省顺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尧佳支付报酬35447.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顺德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