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705刑初7号

钱成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钱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705刑初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成果,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安徽诚易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住安徽省枞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成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成果及其辩护人丁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钱成果驾驶皖S×××**号小型客车沿铜陵市铜都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铜都大对与北京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民警将钱成果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成果静脉血样酒精含量为87.5mg/100ml,钱成果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钱成果静脉血样酒精含量为82.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成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成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钱成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能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钱成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成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志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