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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137号

张宇与章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宇;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137号

申请人:张宇,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义,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章伟,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原告张宇与被告章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宇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章伟银行存款479714.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伟银行存款479714.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