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3民初415号
原告:孙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那某,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阿某,女,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布某,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那某、阿某、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贵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