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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3民初415号

孙某与那某、阿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某;那某;阿某;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3民初415号

原告:孙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农民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那某,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阿某,女,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布某,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那某、阿某、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聂贵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