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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民初8429号之一

马国栋与汤晓雯、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国栋;汤晓雯;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长沙市银红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8429号之一

原告:马国栋,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汤晓雯,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峡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25081240B。

法定代表人:程国标。

委托代理人:赖永精,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银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银盆岭村民委员会综合楼**用代码:9143010057863486XR。

法定代表人:车建芳。

委托代理人:李超,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国栋诉被告汤晓雯、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长沙市银红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国栋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汤晓雯、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长沙市银红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国栋自愿撤回对被告汤晓雯、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长沙市银红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栋撤回对被告汤晓雯、广东卡诺亚家居有限公司、长沙市银红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马国栋负担。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蓓

书记员徐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