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终3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男,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龙,内蒙古祺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男,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平,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萍,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斌因与被上诉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期间,李斌提交三组新证据:证据一、2016年至2018年度《收入证明》,拟证明李斌具有出借能力;证据二、《承诺书》,拟证明李斌实际出借50万元;证据三、《张鹏欠李斌伍拾肆万伍仟元偿还计划认定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房订金》、《通话录音》,拟证明张鹏认可李斌向其借款50万元的事实,承诺分期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重审时一审法院应结合以上新证据对李斌是否向张鹏现金交付20万元这一事实进行核实查证,以确定涉案借款的总额以及张鹏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宫 静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周 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子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