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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

华绪础、陈圣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绪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绪础,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执行人陈圣利,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周根生,男,1982年6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1104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绪础与被执行人陈圣利、周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圣利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圣利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蒋村里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城区146187;土地证号:土地证号:温集用(2002)第108**】,期限为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德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荣平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绪础,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燕厦乡港口村****,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1********。 被执行人陈圣利,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城东街道下蒋村**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7********。 被执行人周根生,男,1982年6月9日出生,住温,住温岭市城东街道下蒋村**身份号码:362427198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1104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绪础与被执行人陈圣利、周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圣利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圣利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蒋村里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城区146187;土地证号:土土地证号:温集用(2002)第108**,期限为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蒋德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荣平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 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1104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绪础与被执行人陈圣利、周根生(2018)浙1081执933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陈圣利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下蒋村里伍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城区146187;土地证号:土地土地证号:温集用(2002)第108**期限为3年。 附:(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经办人:江升蔚 联系电话:8176**** 法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收件人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送达地点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 签名或 盖章备注(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 执行裁定书江升蔚年月日(2018)浙1081执9332号之二 协助执行通知书江升蔚年月日备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