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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50号

许平与张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平;张永勇;汤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50号

原告:许平,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张永勇,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第三人:汤志国,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许平与被告张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平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