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50号
原告:许平,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张永勇,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第三人:汤志国,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许平与被告张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平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贾少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