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5793号
原告:袁永涛,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何彬,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华,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隆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松园建材批发市场。
被告:张伟,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袁永涛、何彬与被告青岛隆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袁永涛、何彬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永涛、何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袁永涛、何彬负担。
审判员 姜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