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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3民初5793号

袁永涛、何彬等与青岛隆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永涛;何彬;青岛隆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5793号

原告:袁永涛,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何彬,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华,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隆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松园建材批发市场。

被告:张伟,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袁永涛、何彬与被告青岛隆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袁永涛、何彬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永涛、何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1070元,由原告袁永涛、何彬负担。

审判员  姜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