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0103财保96号 申请人韩建军,男,1970年出生。 申请人夏丽辉,女,1971年出生。 被申请人符红前,男,1966年出生。 被申请人张兴容,女,1967年出生。 申请人韩建军、夏丽辉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符红前、张兴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建军、夏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符红前、张兴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