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95号 原告王美娟,女,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杨凤英,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琴,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美娟诉被告阳泉市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王美娟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美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3元,减半收取计9961.50元,由原告王美娟负担。
审 判 长 贾常选
审 判 员 邓 捷
人民陪审员 郗田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辛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