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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执3428号

何斌、冯溧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斌;冯溧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02执3428号

申请执行人:何斌,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冯溧娜,女,1988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斌与被执行人冯溧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2执3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伟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