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永梅,住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帅,住呼和浩特市。
原审
被告:郭文龙,住呼市。
上诉人郝永梅因与被上诉人武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永梅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永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丰愷
审判员 辛宗寿
审判员 于晓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慧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