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慧娟,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文亮,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兰,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上诉人齐慧娟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齐慧娟上诉称,双方约定管辖无效,一审法院不应当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争议解决法院做出的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原审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裁定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