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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行初22号

柯文俊与仁寿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柯文俊;仁寿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402行初22号 原告柯文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仁寿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胡波,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文俊诉被告仁寿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文俊撤回对被告仁寿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文俊负担。

审判长  姚良全

审判员  彭 英

审判员  李 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