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1402行初22号 原告柯文俊,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仁寿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胡波,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文俊诉被告仁寿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文俊撤回对被告仁寿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文俊负担。
审判长 姚良全
审判员 彭 英
审判员 李 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