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02民初187号
原告:狄生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白银市白银区金土地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白银区水川镇小坪。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原告狄生花与被告白银市白银区金土地农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狄生花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生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狄生花负担。
审判员 何正军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栋太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