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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2328号

方成法与翟传喜、李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成法;翟传喜;李杏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2328号 原告方成法,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厉爱平,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传喜,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李杏仙,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法诉被告翟传喜、李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法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成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成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96.50元,由原告方成法负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叶苏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