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2328号 原告方成法,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厉爱平,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传喜,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李杏仙,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法诉被告翟传喜、李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成法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成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成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96.50元,由原告方成法负担。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叶苏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