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506民初87号

马鞍山市博望区宏海钢材经营部、杨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宏海钢材经营部;杨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民初87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宏海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模具城金色家园****。 经营者:杨林林,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明伟,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申请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宏海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宏海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杨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海钢材经营部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杨明伟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海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杨明伟的银行存款1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5元,由马鞍山市博望区宏海钢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