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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刑终10号

王朝光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王朝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朝光,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朝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粤172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朝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朝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朝光请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朝光撤回上诉。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8)粤172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天国

审判员  莫介云

审判员  陈仲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佘世韬

书记员梁钰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