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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2民初7897号

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与台州金顶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台州金顶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02民初7897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大岙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金顶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与被告台州金顶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原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已预交),由原告台州市路桥一屹纸箱厂负担。

审 判 员 郑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樊明忠代

书记员 尚艺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