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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5财保2号

魏茂友与张彬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魏茂友;张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25财保2号

申请人:魏茂友,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彬,男,民族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申请人魏茂友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彬持有的陈巴尔虎旗东升奶牛科技示范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金额为4500000元。申请人魏茂友已投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4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茂友为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偿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彬持有的陈巴尔虎旗东升奶牛科技示范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金额为45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茂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全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沃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