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终24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建工村保障性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15682M。
法定代表人:张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雄顺,男,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高阳村竹山峪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华,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爆破公司)与被上诉人常雄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5民初1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华西爆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华西爆破公司与常雄顺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常雄顺与华西爆破公司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华西爆破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华西爆破公司负担。上诉人华西爆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305民初14444号判决书;2、改判华西爆破公司与常雄顺在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常雄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华西爆破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常雄顺与华西爆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2007年5月至2007年9月期间,华西爆破公司为常雄顺缴纳工伤保险,华西爆破公司确认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的真实性,故该记录可作为认定常雄顺与华西爆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华西爆破公司虽不认可上述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的关联性,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华西爆破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依照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确认华西爆破公司为常雄顺缴纳工伤保险的期间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西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邓 亚 玲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腾云(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