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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民初76号

高卉与连巧梅、石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卉;连巧梅;石晓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76号原告高卉,女,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訾福兴,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连巧梅,女,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石晓民,男,生于1970年9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哲,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卉诉被告连巧梅、石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经审查,本案涉及的款项是连巧梅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是刑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卉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高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伯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玉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