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81民初76号原告高卉,女,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訾福兴,禹州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连巧梅,女,生于1973年3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石晓民,男,生于1970年9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哲,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卉诉被告连巧梅、石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经审查,本案涉及的款项是连巧梅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是刑事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卉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高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伯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玉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