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民初12189号之二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荔,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解发有。
被告:王新元,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3元,减半收取计3856.50元,诉讼保全费2658元,共计6514.50元,由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