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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8272号

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增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8272号 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景苑公寓内。

法定代表人:闫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玲、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增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增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吴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