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4民初93号
原告:杨洪泉,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系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显贵,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身份证号:×××
被告:张凤云,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泉诉被告李显贵、张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泉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显贵、张凤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洪泉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显贵、张凤云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泉撤回对被告李显贵、张凤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泉承担。
审判员 杨树森
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盖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