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41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负责人李小水,系该行行长。 被告陈锋,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 被告黄慕华,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陈锋、黄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41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张必成
审判员 邵海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