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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财保19号

涂海云、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涂海云;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财保19号

申请人:涂海云,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赵萌,曾用名王丽,经理。申请人涂海云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涂海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如上述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沈丘县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涂海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