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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3民督173号

周明英、贵州省华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周明英;贵州省华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黔0323民督173号

申请人:周明英,女,汉族,1968年3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

申请人:贵州省华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N5R27T(1-1)。

法定代表人:周明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伟,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周明英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明英称,2018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口头达成劳动协议,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务,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共计5127元,并提供所欠9、10月份工资结算表予以佐证。现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被申请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故要求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周明英劳动报酬人民币512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明英劳动报酬人民币5127元。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贵州省华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长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足

书记员  徐 松 更多数据: